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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介紹
為維持刑事、民事、少年、家事、行政訴訟及其他司法程序於疫情嚴重期間之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兼顧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立法院三讀通過「#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共分 #5章,計 #13條。
修法重點如下:
(一)緊急制定本條例之必要性
(二)本條例為 「特別法」
(三)#施行期間及地區,由司法院及行政院就所屬分別核定
(四)法庭設置等事項得採取應變處置或措施
(五)得使用遠距視訊科技設備進行
(六)得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文書
(七)得事後補行製作筆錄
(八)得停止審判或程序
(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草案第13條)
二、特別法之立法技術
1. 特別法就其規範範圍之事務,有排斥普通法而為適用的效力。
普通法並非對該事務根本失其效力,僅係因適用特別法而使其效力 #隱而不現,若之後特別法遭廢止,則普通法則回復其對該事務之效力。
2. 法源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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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特別法之原因
2. 如將特別情況放入普通情況之規範,可能 #割裂整體立法精神
3. 某種 #特殊事件,僅在 #特定期間或特定區域有存在之必要者,若修正普通法有牽一髮動全身之虞,而使特別事物以特別處理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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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條例 之命名原則
2. 條例之樣態:暫時性(如動員戡亂臨時條款)、試行設置(如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特定施行期間(如每年度的所得稅稅率條例)、特定施行區域(如在台灣省內施行之外國人投資條例)、特種人事(卸任總統禮遇條例)、簡單事物(姓名條例)、施行事項(國籍法施行條例)、補充事項(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相對於普通法之特別法(如土地法特別法的平均地權條例)、低層級機關組織(如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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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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