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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仲昕 鄭

憲法 立法程序與技術 |把官員當狗罵的時代應該過去了?!還是行政院長不夠尊重立委?!「反質詢」應該合憲或合法嗎?

明天(7/15)就是 #高普考 第一天,不知道大家準備的怎麼樣呢?

筆者作為高考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科目的補習班講師,在考前也想跟大家聊聊近期關於立法程序與技術熱門議題的討論。近年談到近期立法程序與技術最熱門的話題,除了永遠不會缺席的潑水(或潑內臟)、打架外,大概就是蘇貞昌跟蔣萬安間鬧的沸沸揚揚的反質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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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質詢 之意義


質詢係國會監督權概念下政治上監督之樣態之一,係對於政府所應負責的事項,立法委員或黨團透過 #書面#口頭 提出詢問並要求政府答覆;另於委員會中,亦可對相關部會進行 #業務質詢,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參照。復參 #憲法第57條第1款#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 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計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即係行政權向立法權負責之重要制度設計。而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計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此亦為立權法第17條第1項所明定,釋字第520號解釋之意旨亦可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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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質詢於我國立法實務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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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質詢之爭議


晚近我國立法實務常發生 #立委於質詢時官員卻反問立委之情境。論者有稱之為反質詢,並就反質詢之適當性,容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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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論者採取肯定反質詢之見解,認為立法院相關的法律,並無禁止反質詢的規定,也未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故應不能增加法所無明文之限制。且我國立委問政素質不佳,亦常有濫用質詢權之情事,故應給予官員反質詢之權力進行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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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惟亦有論者採取否定反質詢之見解,認為:


(1) #質詢權係扮演少數黨監督政府施政的控制手段之一,為 #權力分立與民主國原則下的核心權能,亦係實踐國會監督功能的憲法機制。官員不為完整的答復,必須有 #憲法上或立權法第25條第2項之正當事由,如「#答復將造成國防外交明確立即之危害」、「#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行政核心領域(如會議前之準備行為或部會內部之決定過程)」及「#第三人值得保護之利益」等,如有官員認有爭議而不為答覆,亦得於必要時得透過憲法訴訟的「#機關爭議訴訟」審查之,而非使用反質詢方式為之。


(2)且如官員得對立法委員為反質詢,將大大降低質詢制度之監督功能,且雖國會五法並未明文限制,惟自議事學之原則及議事自律原則,亦得透過立法院長代表立法院逕制止之。或可參 #立權法第2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官員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如被質詢人違反第1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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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附帶論者,在 #地方立法機關之議事規則 亦不少見限制反質詢之規定,如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33條、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第29條規定及臺南市議會議事規則第35條規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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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委員 #濫用質詢權 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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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參考資料


(一)張志偉觀點:反質詢完全違反質詢制度之憲法功能,奔騰思潮

(二)黃俊杰,地方政府行政與立法關係之研究,台灣法學雜誌,第275期,2015年7月,頁63-90。

(三)蕭文生,立法委員之質詢權與行政院之答復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244號,2015年9月,頁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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