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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仲昕 鄭

國軍生存必備の法律指南|第二集:法規竟然說長官有鼓勵阿兵哥打1985的義務!1985是越級申訴嗎?長官表示如果打1985申訴或檢舉不成立就可能被判刑,是真的嗎!

已更新:2023年4月4日

承上一篇文,我們來深度聊聊軍中令人又愛又恨的國防部「#1985申訴專線」(常被戲稱倒過來唸是5891,諧音「無法救你」),此專線在各大論壇上也常常成為討論的焦點。有讀者回饋軍中長官曾經表示如阿兵哥撥打此專線電話,只要檢舉或申訴不成立,就可能被法院用誹謗罪等刑罰判刑...這是真的嗎?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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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官威脅說如果我打1985就要弄死我...這是合法的嗎?長官這段話竟然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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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中長官竟然有鼓勵阿兵哥打1985的義務?!


參國防部令頒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中『第五節 幹部教育及預防作為』乙節,特別敘明「11506 鼓勵檢舉應向官兵宣導部長、總長、總政戰局局長電子信箱、『端木青檢舉信箱』、『1985申訴專線』及各單位0800專線電話,鼓勵官兵檢舉弊端,以遏止不法。」

故我們可以知道,軍中幹部應有鼓勵士兵檢舉弊端之義務,並不能宣導官兵不准撥打1985或是不准阿兵哥檢舉,否則即有違法,且可能構成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規定之懲處事由(可能構成第14款「#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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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長官阻撓阿兵哥申訴會被判刑?!


參陸海空軍刑法(下稱軍刑法)第46條(#以不正方法阻撓部屬申訴罪):「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第2項)」

自上述條文,可以知道長官並不能夠阻撓阿兵哥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而本條之構成,除了犯罪主體(長官)與阿兵哥間須具有長官及部屬關係外,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阻撓部屬訴訟之故意,及客觀上係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等手段或其他相當於上開手段之不正方法加以阻撓,即得成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且如果長官以「弄死」這麼激烈的用語來威脅阿兵哥,亦不排除同時構成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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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官說只要打1985是 #越級申訴!是真的嗎?


1. 參《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就「申訴人權利」之規定明訂:「國軍官兵個人權益受損,可向上級單位提出申訴,#若不能解決者則逕向國防部或各軍司令部指揮部提出。」復參中華民國104年度國防部決算總說明之施政計畫分項說明:「現行各類申訴案件處理權責,已按「國防部1985諮詢服務專線精進作法」提升至各軍司令部(指揮部)及軍團(空軍飛行聯隊以上單位)相關業管單位,並於調查後統一回復申訴人與副知本部...如對處理結果不滿意,#不受越級限制 得逕向上級或本部提出申訴。」


2. 自上述可知官兵如在軍中發生權益受侵害情事,#原則應先向上級單位申訴,#但如對上級單位處理結果不滿意則不受越級限制當然得逕向國防部或各軍司令部提出申訴。另陸軍第六軍團亦曾於媒體說明:「官兵撥打國防部「一九八五」#申訴專線非越級報告,該群指揮官對「國軍申訴制度」規定認知落差,確有不當。」


3. 另外參《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有關「41202 申訴人保障」之規定,處理此類事件時亦要注意申訴人身分保密及人身保護,如有遭長官報復,則洩漏身份者及該長官皆可能移送懲處,甚至有觸犯陸海空軍刑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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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長官說我申訴失敗或檢舉不成立,就會被法院依匿名或冒名發送訊息罪規定判刑、還會被告誹謗罪,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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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匿名或冒名發送訊息罪?什麼是誹謗罪?


1. 參軍刑法第73條規定(匿名或冒名發送訊息罪):「意圖影響有任命、建議、審議、核可或同意權人,關於任命、陞遷、降免職役之決定,而匿名或冒名發送不利於他人之虛偽訊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明知其為匿名或冒名之虛偽訊息,而提供有調查或人事權責之人參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此規定係針對「黑函」之情形增訂軍刑法第73條,#用以制衡軍刑法第46條規定,並 #維護部隊團隊精神及領導統御之軍事法益(可參:吳岳峰、李瑞典,我國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三條「匿名或冒名發送虛偽訊息罪」之研究,軍法專刊,第66卷,第1期,2020年2月,頁58-76)。


2. 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係用以保護個人名譽法益之規定,然依釋字509 號解釋所揭櫫之「合理查證原則」,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依憑其所據之資料,而可認為其所陳述者為真實者,縱使與事實有出入,仍不評價為虛偽、捏造,可受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故刑法第311條亦對此有不罰之相關規定(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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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真的那麼容易構成匿名或冒名發送訊息罪及誹謗罪嗎?


1. 目前法院實務上對於匿名或冒名發送訊息罪,採取較嚴格限縮之態度,#並不會那麼容易構成本罪。


(1)#只是懷疑長官有違法情事或誤認長官有違法情事並不構成虛偽訊息!


按「所謂虛偽係指 #心知無此事實故意捏造而言,#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最高法院40年台上88號判例參照)。又 #行為人未經查證即貿然發送錯誤訊息縱該內容嗣後經證實內容並非屬實,#然此與同條第1項所欲規範係蓄意捏造不利他人之虛偽訊息仍屬有別,自亦難以該罪相繩,併此敘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從上述實務見解我們可以知道,並非阿兵哥所檢舉之訊息錯誤,就會構成本條所謂虛偽訊息,#如果阿兵哥只是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長官有違法之嫌疑,#法院並不會認定符合此要件則自然不會構成本罪。


(2)縱使阿兵哥對國防部部長民意信箱越級申訴,並不能直接認為有影響長官任命、陞遷、降免職役決定之意圖,也 #不當然會構成本罪


參攸關本罪最著名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軍上字第17號刑事判決:「有關「匿名」投訴至國防部長信箱是否可評價為欲影響人事升遷異動之意圖而合於陸海空軍刑法第73條第1 項有關「意圖影響有任命、建議、審議、核可或同意權人」,關於任命、陞遷、降免職役之決定,而匿名或冒名發送不利於他人之虛偽訊息之罪?查被告雖無依循「正常管道」,分層、分級向上反映,而係直接逕向「國防部部長」之「民意信箱」投訴,然其目的是否即是企圖影響人事之升遷異動?當時是否有人事升遷職缺或異動而使被告欲以該投訴函而企圖影響該2人之升遷?可否因為「越級申訴」就評價為有此意圖?依原審法院之看法,被告寄發匿名信即會影響孫○卿院長及宋○遠中校未來之陞遷,此一見解似稍嫌速斷:#蓋若舉發申訴之事實為真若該2人之陞遷因此而受所影響係屬必然之結果,#其2人之升遷前途似不當然會因匿名信而直接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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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其次,就誹謗罪部分,若肯認阿兵哥所指摘之事實為「#可受公評之事」時,行為人所指摘之事項其內容經調查後雖與事實尚有所出入,但其言論仍受保護。換言之,阿兵哥所依憑證據有「#合理懷疑」者,不須達「確信」之程度而為傳述、指摘者,仍受保護。反之,若認為被告其所撰述之信件內容係屬「個人私德者」,將不受保護。

所以只要阿兵哥對於其所申訴的事實,在其掌握之證據符合合理懷疑者,縱未確信該違法情事存在,亦不會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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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筆者的話

常看到各大網路論壇或新聞有人分享經驗,說長官在部隊上表示如果打1985就要沒收福利跟全連洞八。

確實,是否放福利跟洞八係屬軍中長官或幹部的裁量權限,但如果係以連上有人撥打1985專線作為裁量因素,亦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之合義務裁量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但畢竟此種沒收福利或洞八的決定究竟是否係純粹基於此因素,法院或上級機關亦難以探知,故實然面上,部隊中的各位也還是要好好思考撥打1985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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