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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仲昕 鄭

時事議題 憲法 立法程序與技術|一個國安法各自表述?!罷免到底該怎麼辦?


最近鬧得火熱的高雄市議員罷免案,罷免理由其中之一是認為該市議員違反了國安法第 21 條......然而我國的《國家安全法》只有 10 條,並沒有第 21 條。

所以說,罷免提案人到底是認為該市議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 21 條有關幫助「分裂國家罪」的規定?還是對我國《國家安全法》第 2-1 條的誤寫?

無論如何,我們還是可以複習一下我國關於 #公職人員罷免 以及 #總統副總統罷免 的要件。


p.s. 罷免權也是我國對民意代表的「命令委任」特徵喔!(我國係 #非純粹自由委任,即「命令委任」、「自由委任」的混合制,J401、J499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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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職人員罷免案件


(一)罷免積極要件

1. #提案: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一 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6 條)

2. #連署: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 #百分之十 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81 條)


(二)罷免消極要件

1. #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

2. #不分區立委#僑民立委 選舉當選人不適用罷免規定(編按:自由委任特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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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件


(一)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70 條第 1 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 #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第 76 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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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安法比一比


(一)我國的《國家安全法》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 21 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編按:分裂國家罪),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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