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之單元為立法程序與技術的考試熱點,而作為上位概念的委員會中心主義的演進、學者對現有制度的批判等,可以作為鋪陳、解題的材料~
一、院會中心主義:
(一)意義
係指以全體議員出席議會討論、表決為常態,國會之機能主要以院會之決定為運作核心,為傳統的議會運作型態。
(二)院會中心主義下的委員會
屬於院會的預備審查機關。無固定權限,僅受到院會託付時,才有審查議案之權限與義務。
二、委員會中心主義:
(一)意義
係指委員會基於專業分工、事務分擔以及培養政治人才等目的,具有較廣泛且自主的權限。
(二)委員會中心主義下的委員會
整個立法過程中,委員會的審議是最重要的階段,在法案審查的過程中委員會通常能握有以下權限
1. 決定擱置議案與否的權限:因可能擱置議案到現屆期結束,並基於屆期不連續,直接退回議案,故有「實質阻絕議案」的效果。
2. 修正議案的權限。
3. 設置各種小組委員會的權限,以因應各種專業議題。
(三)#當代逐漸改採委員會中心主義的原因
1. 效率效能要求:
(1)鑑於現代社會,國會處理事務繁雜,僅院會為核心運作已無法應應,必須由各委員會分擔。
(2)參與討論人數約 20、30 人,可使議員有較為充分發言、討論的時間,便於交流意見、形成共識。
2. 專業化要求
(1)委員會制度可使審議專業化,提升審查的效率和水準。
(2)除審查法案之外,有關人民請願案及國會調查權的運作,委員會亦能較精準地發揮其專業功能。
(3)針對行政機關部會,設置相對應的委員會,可發揮較精準、專業的監督效果。
3. 政治功能
委員會提供一個政治舞台,使國會議員可在此發表專業意見、帶動全國議題之討論。
三、#我國係採何種主義?
(一)1990 年代中期以前:
權限分配不明顯,有論者稱之為「#委員會中心主義與院會中心主義折衷型」
(二)民國 85 年後:
1. 我國委員會中心主義之特徵:
常設委員會有屆期不連續之規定、預算案著重在委員會審查。
2. 惟有學者批評我國僅是「形式的委員會中心主義」,理由如下:
(1)黨團協商之弊病:
黨團協商常使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法案在上院會二讀前,可能部分條文就因朝野黨團協商予以推翻;甚至可能因整體法案協商不成,根本無門進入二讀。 --> 有如黨團協商行使否決權之現象。
(2)資深制難以實現:
我國允許議員在每個會期以自由登記、超額抽籤之方式,來重新分配委員會。
(3)領導權分散:
委員會中設置兩個召集委員使領導權分散,有如多頭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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