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作家相片仲昕 鄭

釋憲動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5號判決(農田水利用地照舊使用案)

關鍵字:財產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公物、徵收補償相關計畫、釋字第400號:???

.

一、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5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提供農田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意旨相同)。其應照舊使用之土地,如 #屬人民所有而未以租用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並於3年內擬定徵收補償相關計畫,籌措財源,俾於合理期限內逐步完成徵收補償,始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

二、判決理由要旨

.

1.國家將人民所有之特定財產設定為公物,致人民就該財產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基於法治國家之要求,自須具備設定公物關係之權源,如欠缺權源,因其已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即應依法徵收,給予相當之補償,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第8段〕

.

臺灣農田水利事業由來已久,日治時期,原以民間經營為主之農田水利事業,逐步納入政府公權力範圍,先後設立公共埤圳組合、官設埤圳組合及水利組合等農田水利組織,其經營之模式雖略有不同,但均具有公法人或公務機關之特色。日本統治結束前,臺灣各農田水利組織即調整合併為具公法人性質之水利組合。〔第10段〕

.

3.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政府接收日治時期之水利組合,幾經變革,自44年1月19日修正公布水利法第3條及同年9月17日公布施行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起,#農田水利會即為公法人屬國家間接行政之行政主體協助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並受國家監督,由農田水利會興建、管理、養護或改善之農田水利設施及供農田水利使用之土地,設置目的係為促進農田水利事業,#於農田水利事業區域內就農田之灌溉排水事項提供公共使用其性質自屬公物。109年7月22日制定公布農田水利法,#農田水利會由公法人改制為行政機關該法施行前原由農田水利會管理之農田水利設施及供農田水利使用之土地回歸國家直接行政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轄其性質仍屬公物。〔第11、13段〕

.

4.按 #公物係為達成行政目的實現公共利益而設於公物關係消滅前自應維持其運作。農田水利用地既為公物,係推行農田水利事業所不可或缺者,而與國家經濟及民生息息相關,攸關特別重要公益,且歷經久遠年代未曾中斷作為農田水利之用,#除非情事變更已無繼續作為農田水利之必要而廢止其公物關係否則即應維持其公物之使用以確保特別重要公益之實現,是系爭規定明定原提供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第14段〕

.

.


三、相關連結


(一)判決連結



(二)判決記者會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IXoQfI8ncc


圖片來源:聖鬥士星矢




75 次查看0 則留言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