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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動態|110年司律二試到111年司律二試間考前重要修法回顧(已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最近筆者錄課忙到沒什麼時間跟心力發文,只好幫大家整理一下從去年10月到現在此刻的各領域(公、刑、民、商)有相對重要修法的法律回顧(部分較無考點之修法就沒有羅列在上,但大家考前還是要讀過一遍重要的法條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 一、公法類:


(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公告期間,自3月28日起至9月28日止,#三讀通過未複決):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修正案:「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二)#行政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4&kw=%e8%a1%8c%e6%94%bf%e8%a8%b4%e8%a8%9f%e6%b3%95

1. 110年修正公布第 107、243、259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1~12-5、178 條條文(已施行)

2. 111年修正公布第 3-1、19、57、58、66、104、104-1、107、114-1、 125、125-1、131~134、146、150、157、175、176、178-1、194-1 、219、227、228、229、230、232、234、237-2~237-4、237-6、 237-9、237-11、237-16、237-26、238、244、249、253、254、 256-1、259、263、266、272、273、275~277、294、300、305~307 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章名、第二章章名;增訂第 15-3、49-1~ 49-3、98-8、122-1、125-2、143-1、228-1~228-6、253-1、259-1 、261-1、263-1~263-5 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一章第八節節名、第三編 第一章章名、第三編第二章章名;並刪除第 235、235-1、236-1、 236-2、241-1 條條文,#其中111年之修正自1120815施行 . (三)#行政罰法(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超重要修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0

1. 修法後之行政罰法第5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 2. 修法理由: 「一、依原條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罰之後,因受處分人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救濟機關撤銷原處分,則由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仍應以第一次處罰處分時之法律狀態為準。#原條文規定應適用者是#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而非「#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其理由雖在於避免受處罰者因為期待法規未來會做有利之變更,任意提起救濟,等到之後法規做出有利之變更時,可以適用較有利之新規定而改為較輕之處罰。 二、然查,從新從輕原則之法理在於當國家價值秩序有改變時,原則上自應依據新的價值作為衡量標準,且查提起行政救濟係受處罰者之權利,自不宜避免受處罰者因為期待法規未來會做有利之變更,任意提起救濟為理由,而以「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作為適用,爰 #修正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是如舊的價值秩序係有利於人民者,不應讓人民受到不可預見之損害,以維護法的安定性,故若 #行為後至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例外適用最有利受處罰者之規定 三、又所謂「#裁處時」,除 #行政機關第一次裁罰 時,包括 #訴願先行程序之決定#訴願決定#行政訴訟裁判,乃至於經 #上述決定或裁判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適當之處分 等時點,併此敘明。 四、另 #修正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未經裁處或曾經裁處尚未確定者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自不待言。」 . (四)#行政法院組織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55

修正公布第 2~4、7~10-2、12~15、15-4~15-8、31 條條文;刪除第 17、18 條條文,其中第 2~4、7、9、10、12 條條文 #自1120815施行

1. 110年修正公布第 12、13、15、16、27、34~36、43、51、58、59、63、 63-1、65~66-2、66-4、67~75、78、83、111、114-1、114-2、115 條條文及第 73~75 條條文之附表;增訂第 7-1~7-11 條條文(#應特別注意定審判權歸屬規定之變革);並刪除第 59-1 條條文;

2. 111年0218修正公布第 14-1、115 條;

3. 1110622修正公布第 14、15、17、17-1、18、37、51-5~51-8、79、9 0-2、115 條條文;其中第 14、15、79 條 #等條文自1120815施行 . 二、刑事法類:


修正公布第 87、98、78、79、140、141、266 及第 185-3 條 . (二)#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kw=%e5%88%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

修正公布第 316、481 條條文;增訂第 121-1~121-6 條條文及第十章之一章名 . (三)#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2&kw=%e5%88%91%e6%b3%95%e6%96%bd%e8%a1%8c%e6%b3%95

修正公布第 9-1 條 . (四)#跟蹤騷擾防制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211 . 三、民事法類:


修正公布第 182-1、249、469 條條文;刪除第 31-1~31-3 條條文(#其中應特別注意配合法院組織法定審判權歸屬規定之變革而修正) . (二)#土地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1

現行法為1110531版本之土地法,惟土地法於1101123修正 #第219條之1 係配合 #釋字第763號解釋 意旨修正 . 四、商法類:


修正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規定。


(圖片來源:火影忍者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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