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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動態|心好累!剛上路的憲法訴訟法又要修法了?!司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共計修正15條,增訂1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


二、刪除有關擬制相對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三、當事人依憲法法庭通知到庭,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原則,不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為限。(修正條文第8條)


四、聲請人書狀除應為之聲明外,並應記載所聲請之本法所定案件類型。(修正條文第14條)



六、賦予關係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之權,其依憲法法庭通知到庭時,應委任訴訟代理人。(修正條文第19條)


七、增訂本法所稱關係人之定義。(修正條文第19條之1)


八、排除關係人再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擔任法庭之友,並明定聲請裁定許可擔任法庭之友之期間;如係聲請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者,於聲請裁定許可階段,除以書面敘明與審理案件之關聯性外,並應敘明其立場及論點要旨;聲請裁定許可擔任法庭之友,以及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擔任法庭之友後,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均應為相關之資訊揭露。(修正條文第20條)


九、#憲法法庭就分別提起之數宗聲請得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其合併審理者,得指定其中一宗或數宗聲請案件行言詞辯論。(修正條文第24條)


十、增訂言詞辯論期日應通知關係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到庭,並賦予憲法法庭裁量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是否到庭之權。(修正條文第28條)


十一、修正憲法法庭判決書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33條)





*憲法訴訟法第59條修法草案:

「人民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 #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 #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 #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十六、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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