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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動態|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

一、#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三讀通過新聞稿及條文對照表: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5&id=349073 . 二、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並溯及失效時之判決效力規定,以及調整法規範違憲並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兼顧法安定性。此外,亦明確化規定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要件。 . 三、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本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明定憲法法庭之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得為 #立即失效#溯及失效#定期失效 之諭知。#現行條文未就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之諭知者明定其效力規定,本法第53條規定修正後,除完備效力規定外,並使所有以該溯及失效違憲法規範為基礎之各類確定判決,均得依法定程序請求救濟,實現實質正義。

修正後憲法訴訟法第53條:「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失效或溯及失效者,於判決前已繫屬於各法院而尚未終結之案件,各法院應依判決意旨為裁判。(第1項)判決前適用立即失效之法規範作成之確定裁判,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影響。(第2項)判決前以溯及失效之法規範為基礎作成之確定裁判,得依法定程序或判決意旨救濟之;其為刑事確定裁判者,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第3項)」 修正後憲法訴訟法第63條:「本節案件判決宣告法規範立即或溯及失效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 . (二)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之效力規定,#使適用違憲立即失效之法規範所作成之確定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效力不受影響,兼顧 #法安定性 之維護。 . (三)本法第59條規定修正後,#明確規定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人民之聲請以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為必要#聲請時得僅指摘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憲法#亦得併就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指摘牴觸憲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修正後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第1項)前項聲請,應自 #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第2項)」 . 本次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要旨如下: 一、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

--> 明確其他法律如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者,如要聲請,仍應以聲請案件之性質合於大法官職權規定者為限,由 #憲法法庭適用本法 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審理之

二、修正憲法法庭判決書應記載事項。(修正條文第33條) 三、增訂憲法法庭宣告 #法規範違憲溯及失效者之效力規定;調整憲法法庭判決諭知法規範違憲立即失效與溯及失效宣告效力之規範體系,並 #刪除現行法有關憲法法庭宣告法規範違憲且立即失效時刑事以外確定裁判於違憲範圍內一律不得再予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3條) 四、#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之聲請要件更加明確化。(修正條文第59條) 五、配合修正條文第53條,#修正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關於判決宣告法規範失效時之準用規定。(修正條文第63條) 六、#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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