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稿:
「為強化訴願制度功能,行政院會 2022 / 5 / 19 通過「訴願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法規會表示,現行訴願制度為 87 年 10 月 28 日修正公布,89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訴願法」所確立,迄今已逾二十年,「 訴願法」僅於 89 年及 101 年修正少數條文,因各界迭有修正建議 ,且「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陸續公布施行,「行政院組織法」、「地方制度法」、「行政訴訟法」亦經修正,為配合相關法律規定,並使訴願制度更為完備,爰擬具「訴願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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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訴願類型分為撤銷訴願與課予義務訴願,含 #不作為訴願 及 #反否准訴願(編按:#駁回處分訴願),及各類型之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之決定內容(修正條文第1條、第2條、第81條及第82條)。
--> 編按:終於解決了反否准訴願(駁回處分訴願)的依據究竟應採「訴願法第1條+第81條」,還是「修法前類推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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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訴願之管轄機關,並增訂 #不作為訴願之訴願管轄 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7條至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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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訂 #不作為訴願之訴願期間(修正條文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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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正 #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之情形(修正條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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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訴願文書之送達及訴願程序中文書閱覽抄錄等事宜,#除訴願法另有規定外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5條、第46條及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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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配合行政作業電子化之發展趨勢,增訂訴願文書之申請閱覽、 提供閱覽及訴願書之提出,各訴願管轄機關 #得建置電子方式辦理(修正條文第48條及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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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訂行政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且提起訴願無實益,或 #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及 #對不作為提起訴願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對該 #應作為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另提起訴願救濟(修正條文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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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訴願之決定期間自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算;#經允許或通知參加訴願者其訴願決定期間得再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修正條文第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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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事務之訴願事件,#經受理訴願機關命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後訴願人認該重為之處分違法,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不經訴願程序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修正條文第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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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增訂 #政府機關構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具訴願人能力及得為訴願行為。(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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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修正與訴願事件具有利害關係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參加訴願;#利害關係人提起之訴願如因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足以影響處分相對人之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其參加訴願。(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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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賦予受理訴願機關是否進行言詞辯論之裁量權限。(修正條文第六 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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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修正停止原行政處分執行之要件,並 #增訂停止執行之效力規定。(修正條文第九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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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修正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訴願決定重為處分或為一定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及法律見解為之。(修正條文第九十八條)
貳、相關連結:
二、草案連結:file:///Users/zhengzhongxin/Downloads/%E8%A8%8E%E4%BA%8C%20%E6%B3%95%E6%A2%9D.pdf
(圖片來源:迪士尼/無敵破壞王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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