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作家相片仲昕 鄭

修法動態 行政法|行政院院會又通過「行政程序法修法草案」啦!(審查中、未三讀通過)

已更新:2021年10月2日

上個立法院會期胎死腹中的行政程序法修法草案,這次在稍微調整後是否能順利通過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行政程序法本次修正方向,在完備行政程序,以利機關遵循,使行政更加便民,並擴大人民參與,爰提出修正草案。行政院院會於今(19)日審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修正重點如下(節錄): 一、統一「公告」之類型及方式


現行條文有關公告之規定為數甚多,各該規定或有僅列公告,或有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併列者,體例未見一致,本次修法爰 #區分公告事項之屬性

(一)涉及「實體事項、機關權限移轉、規範事件及對象係屬抽象一般」者,應 #公告於政府公報

(二)涉及「程序事項、規範事件及對象係屬具體特定」者,應 #公告於機關網站(草案第2條之1、第2條之2),並同時修正本法相關規定,以利適用。

(三)編按:幫大家複習一下 #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係屬文書(紙本),網際網路非文書,#法規命令若僅上網公告不生效力。」 二、修正機關權限移轉規定(編按:於行政程序法增訂「#委辦」相關規定)


等情形及相關規定(草案第15條之1至第15條之7)。 三、增訂「#視訊聽證」、「#視訊公聽」規定


為因應現代科技之進步及智慧政府之趨勢,並便利聽證程序之進行,爰 #增訂有關聽證之陳述意見及發問,聽證主持人認為適當者,得 #依職權或依申請以視訊設備為之並視為已出席聽證(草案第61條)。另公聽會亦準用本條規定。 四、增訂「#公聽會程序」規範(編按:#真的hen重要


現行並無公聽會相關程序規範,本次修法在原本既有之聽證程序之外,再增訂「公聽會程序」規範,明定公聽會程序之適用情形、得邀請及應通知之人員,以及舉行公聽會之書面通知應記載事項;舉行公聽會應作成紀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斟酌該紀錄;公聽會紀錄應公開並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明定準用聽證程序之相關條文(草案第66條之1至第66條之5)。 五、修正「#送達」相關規定


送達原則上應向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實務上常見應受送達人另向行政機關陳明以特定地址或郵政信箱為送達處所者,基於程序便民,並符合行政實務需求。

(二)又「住居所」,原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地址為唯一之認定依據,行政機關本應依職權調查確認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三)惟若行政機關經依職權調查之能事,仍無從查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時,基於行政效率,並考量戶籍地址為人民之住所與國家最強烈之連繫因素,爰增訂 #行政機關經依職權調查仍無從查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時以其戶籍地址為應送達處所(草案第72條)。 六、增訂 #法規命令草案再公告程序,明定 #行政函釋於機關網站公開


(一)行政機關公告修正法規命令草案彙整各界意見後應儘速發布,如陳述意見期間屆滿之時點與發布法規命令之時點相距過長,#因訂定法規命令所需考量之各種因素及情狀或有變更#宜再踐行公告程序後始得發布,爰增訂相關規定(草案第154條)。

(二)另 #法規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規之解釋適用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助於其他機關及人民對該法規之瞭解,爰增訂該等解釋 #應公開於機關網站所設置之法規查詢專區(草案第162條之2條)。 七、增訂「#職權命令」相關規定(編按:#這個也hen重要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釋字第570號解釋肯認職權命令之存在。為因應多元之行政實務,如無職權命令加以補充規範,其業務之推展,恐受影響而不利於公益或人民之權益。故單純為執行法律而設之細節性、技術性規定,且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亦未涉及法律保留之事項或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實應賦予行政機關得視業務需要,本於職權訂定命令據以執行。 . 八、相關連結:


(一)法務部新聞【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程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擴大人民參與」、「貼近人民生活」、「便利人民查閱」】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17981/post......


(二)雖然本次行政程序法修正草案 #沒有增訂電子化送達相關規定(僅修正一般處分之上網公告規定),但相關爭議仍可參粉專前文:

【 修法動態 行政法 / 行政法院也能當網友?!從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三讀通過看電子化送達規定 】 https://www.facebook.com/....../a.108....../185184876869038/ .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阿鄭


圖片來源:大話西遊之月光寶盒(電影)


18 次查看0 則留言

Comments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