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 #108年修正部分國家賠償法條文,只是預告......真的請立法院用一個同時保障人民跟考生權益的速度審法案(心好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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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本次修正方向包括「保障人民權益」、「精進機關作為」二大面向。
修法草案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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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適用規定
(一)明定 #國家賠償法未規定者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規定。(草案第2條)
(二)編按:解決了國賠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的法律效果爭議,故 #國家賠償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之法律效果,#因行政程序法已有規範即應適用該法第131條第2項規定採取時效消滅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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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要件
(一)明定「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重大過失」之內涵。
1. #怠於執行職務:「本法所稱怠於執行職務,指就保護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法規所定職務,依該法規已明確規定應執行且無不作為之裁量餘地而不執行。」(草案第3條第3項)
2. #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管理,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之公共設施」(草案第6條第1項)
3. #重大過失:「前項所稱重大過失,指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且已達恣意、輕率之嚴重程度。」(草案第7條第2項)
(二)修正國家對於法官、檢察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而有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草案第3條、第5條及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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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時效制度
為保護請求權人之時效利益,增訂 #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時效中斷及不中斷規定,讓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後,即有時效中斷之適用,可 #避免人民請求後未於6個月內起訴而罹於時效。(草案第10條至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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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賠償義務機關認定、確定之相關程序規定,避免因民眾於不知應向何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而產生程序上勞費。(草案第14條至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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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實人權保障,#刪除平等互惠原則
由於現行條文第15條互惠原則之相關規定,與現代人權保障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精神未盡相符,因此予以刪除。未來新法通過後,#凡於我國領域內發生之國家賠償案件不論國籍均得依法請求,以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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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落實權責相符
明定 #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預算由中央一二級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草案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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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備求償程序
(一)為落實求償權行使,#賠償義務機關如有怠於行使求償權之情形新法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
(二)增訂 #機關須考量被求償者之權益及資力等情狀(一、被求償人可歸責之程度。二、被求償人職務之性質。三、賠償金額之高低。四、有無影響被求償人之生計或法定扶養義務之履行。)。
(三)增訂 #行使求償權應先進行協議並得分期清償。(本草案第7條、第37條及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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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相關連結
(一)行政院新聞稿及國家賠償法草案連結:
(二)【 修法動態 行政法 / 今年重要考點+1!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發現新證據」要件之修正 】
(三)【 修法動態 / 行政訴訟法 電子化程序 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 】
(四)【 修法動態 行政法 / 行政法院也能當網友?!從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三讀通過看電子化送達規定 】
(五)【 修法動態 行政法 / 行政院院會又通過行政程序法修法草案(咦,我為什麼要說又呢?) 】
(六)【 修法動態 / 考試熱點再+1!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之 審判權爭議,交由 終審法院 作終局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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