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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動態 行政法|撤銷訴訟敗訴後,我可以再提確認處分無效訴訟嗎?一起來看「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如何把撤銷訴訟的訴訟標的大部分解

行政訴訟的訴訟標的一直是重要、但讀書時常忘記的行政法領域。而且撤銷訴訟的訴訟標的,不像是課予義務訴訟的訴訟標的有著名的「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的闡釋,時常讓人摸不清究竟為何。 幸好這次有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一次把「撤銷訴訟」及「確認處分無效訴訟」的訴訟標的跟既判力範圍說清楚、講明白。我們一起來看看最高行政法院的看法吧。 . 一、裁定節錄:

*先講結論:行政處分撤銷訴訟與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訴訟,兩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無包含關係,並無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9 款之適用。 . (一)如前訴訟僅是後訴訟的先決問題,則不構成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一事不再理情形(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該規定所稱之「訴訟標的」係指原告之訴即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確定判決」係指前訴訟就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判決。#如果並非原告之訴即後訴訟之訴訟標的而是先決問題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即與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不該當。換言之,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9款之適用,係以前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相同為要件。而「前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相同」,解釋上包括前訴訟之訴訟標的可包含後訴訟之訴訟標的,即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訴訟訴訟標的之一部分。 . (二)如前訴訟與後訴訟之訴訟標的「不同」或「未包含」,即沒有一事不再理問題。惟如後訴訟之訴訟標的與前訴訟之訴訟標的不同或前訴訟之訴訟標的未包含後訴訟之訴訟標的,而是前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後訴訟 (訴訟標的)之先決問題,則產生既判力之確認效的拘束作用,後訴法院必須以前訴訟關於訴訟標的所為之確認作為裁判基礎(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係指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其實體之權利關係即告確定。行政法院終局判決發生形式之確定力時,即發生既判力(即實質確定力),既判力發生 #一事不再理(既判力之消極作用)及 #確認效(既判力之積極作用)之拘束作用。一事不再理是禁止法院就已發生既判力之事件,再作成一新的判決,禁止雙方當事人就已發生既判力之判斷內容再為爭執,亦即發生「禁止反覆」,不得更行起訴之作用。#一事不再理之適用以前後訴之訴訟標的相同#前訴訟之訴訟標的包含後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前提,如果前訴訟訴訟標的與後訴訟訴訟標的「相同」或「包含」者,前訴訟程序之既判力構成後訴訟程序之消極訴訟要件,後訴訟之提起不合法,此即為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 1 項第 9 款所稱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惟如後訴訟之訴訟標的與前訴訟之訴訟標的不同#前訴訟之訴訟標的未包含後訴訟之訴訟標的,而是前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後訴訟 (訴訟標的)之先決問題,則產生既判力之確認效的拘束作用,#後訴法院應受前訴訟法院判決對於訴訟標的所為判決之既判力拘束#當事人於後訴訟不得就有既判力之判斷為相反之主張#後訴法院亦不得為矛盾相反之判決#後訴法院須以前訴發生既判力為前提而對後訴為審判應以前訴訟判決關於訴訟標的所為之確認作為其裁判基礎。準此,如前訴訟與後訴訟之訴訟標的「不同」或「未包含」,即沒有一事不再理問題。倘前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後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就後訴訟的先決問題為前訴訟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本於既判力之積極作用(即確認效),後訴訟法院必須受前訴訟法院判決之拘束,以前訴訟判決關於訴訟標的所為之確認作為其裁判基礎,就後訴之請求有無理由為審理。 . (三)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原告所訴請撤銷之行政處分違法且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之權利主張」;確認處分無效訴訟之訴訟標的「行政處分的有效性」。二者並不相同,亦無包含關係(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原告所訴請撤銷之行政處分違法且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之權利主張」,並不包含行政處分之有效性。撤銷訴訟判決之既判力及於確認「#原告訴請撤銷之行政處分有無違法」「#原告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是否因行政處分違法而受到侵害」。是以,法院駁回原告所提撤銷訴訟之判決確定,其既判力僅及於確認「行政處分未違法」,或「未侵害原告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但不及於行政處分之有效性。 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訴訟之訴訟標的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上請求,#行政處分之有效性為訴訟標的內容,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並非其訴訟標的內容。由此可知,行政處分撤銷訴訟與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訴訟,兩者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亦無包含關係。 . (四)雖然人民撤銷訴訟敗訴後,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訴訟,但後訴法院仍須以前訴訟之判決基礎為前提,除非既判力基準時點後有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而影響該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否則原告即應受敗訴之實體判決(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前訴訟之撤銷訴訟原告既敗訴確定行政處分被確認為合法#前訴訟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後訴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訴訟之先決問題該先決問題已為前訴訟判決之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後訴法院應受前訴法院對於訴訟標的(即行政處分合法性)所為判決之既判力拘束,#原告於後訴訟之行政處分無效確認訴訟即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後訴訟法院亦不得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判斷後訴訟法院應受前訴訟所為行政處分合法判斷之拘束,應以前訴訟關於訴訟標的所為之確認(即行政處分合法之確認)作為其裁判基礎,就後訴訟之請求有無理由為審理。#如果在既判力基準時點之後並無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而影響該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原告即應受敗訴之實體判決。原裁定以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訴訟標的,業經前撤銷訴訟之確定判決予以確認,實質上當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屬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9 款所定起訴不合法之情形,逕以起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容有違誤。 . 二、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6號裁定連結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11%2c%e6%8a%97%2c56%2c2023041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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