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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議題 行政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日(2023/5/10)下午宣判一審結果,中天電視勝訴,將NCC不予換照的處分撤銷

一、中天電視代表律師曾經表示什麼?


(二)此外,中天電視代表律師主張,#未確定的裁罰不能做為審查中天換照的依據,從近來一連串NCC敗訴判決,證明中天主張於法有據,NCC當初既然在不合法的基礎作出中天不予換照處分,中天撤照自然不具合理性。


二、北高行新聞稿節錄(#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35號 原告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新聞稿)


#北高行認為:NCC原應以107年2月8日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評分基準審查中天電視之換照案(107年評分基準表),卻以105年開始即使用之評分基準表取而代之(109年評分基準表),故NCC雖享有判斷餘地,但有適用法規違法之判斷瑕疵,屬違法處分。


「......理由要旨:

(一)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的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國家尚非不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制定法律為適當之限制。衛星廣播電視法的立法宗旨在於規範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其採許可制並附期限,受許可者定期申請換照,此為確保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善盡其傳播媒體之社會責任,核屬立法裁量,未逾憲法所容許之範圍。為確保科技匯流環境下通訊傳播市場之健全發展,提升多元文化及維護閱聽人權益,#係以許可營業評鑑及換照作為對通訊傳播事業的管制手段 . (二)立法者將職司廣播、電視事業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之被告設計為合議制之獨立機關,旨在排除上級機關對具體個案之指揮與監督,使被告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擾,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以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考量被告經由 #多元專業委員組成之委員會透過合議決策模式及對外公開資訊徵詢意見或舉辦聽證會等公共參與程序對於具體個案所作成之決定,因具備多元專業性及民主正當程序之要求,#行政法院固應給予相當之尊重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但 #並非被告本於獨立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或決定即可排除司法的審查,對於 #決策事實基礎有無錯誤#是否資訊不完全#理由的形成是否出於正當程序等節,法院仍應審查,以確保獨立機關的依法行政。 . (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換照法定程序,是從檢視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估測未來6年營運計畫二個面向進行審查,併斟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2項計6款事由,作為憑認是否准予換照、如申請人有營運不善之虞而應不予換照之依據。前者占40/100,準用評鑑審查辦法所訂之審查基準;後者占60/100,準用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評分基準之規定,並 #二者評分合計低於60分為不合格,即應不予許可。 . (四) 被告委員會109年11月18日之審議,#未準用107年2月8日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評分基準卻以109年換照評分表為評分比重#評分基準違反規定有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而資訊不完全足以影響不予換照之結論,原處分因此違法:


本件由被告7位委員為本件換照申請案,於109年11月1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所填具資為審議基礎之換照審查評分表(含第1階段法定駁回事由、第2階段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審查,及第3階段其他應審酌事項)及109年11月18日第938次委員會議紀錄可知,7位委員多已將對第3階段其他應審酌事項的考量,直接併入第2階段依換照審查辦法第11條第1項未來6年營運計畫的60分及檢視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的40分予以評價,並就各個審查項目逐一表示意見,繼在各項所定配分上限範圍分別予以評價給分,於審議後據以形成原告營運不善應駁回本件換照申請之結論。#然換照審查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5個審查項目的評分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換照審查辦法第11條第3項後段係準用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範內容,於105年6月21日原規定(50、30、20、10、10)/120,即被告所稱自105年起使用的109年換照評分表之(25、15、10、5、5)/60。之後為與評鑑及換照之評分基準一致,於107年2月8日全面修正為(40、20、20、10、10)/100,即(24、12、12、6、6)/60。#是以換照審查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5個審查項目的評分標準自此即應準用107年2月8日修正後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評分標準#不容被告另行發布行政規則以代之。被告109年11月11日第937次委員會議通過的109年換照評分表關此未來6年營運計畫60分部分(25、15、10、5、5)/60的評分比重,不能發生取代之效力。則被告委員會109年11月18日之審議,#就未來6年營運計畫60分的5個審查項目卻以109年換照評分表(25、15、10、5、5)/60為評分比重,#違反換照審查辦法第11條第3項後段規範之評分基準形同改變執照的核發標準容已造成該5個審查項目之決策事實基礎錯誤而資訊不完全足以影響所憑審議不予換照之結論,無從推算回復,原處分自於法有違。至原告所述換照諮詢會議程序瑕疵等問題,不影響被告委員會議因實質審議所作成意思決定之合法與否,併予說明。 . (五)結論,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部分,為有理由;至請求命被告作成准予換照處分部分,仍待被告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重為審議後,作成適法決定。另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換照申請應否許可,尚待被告重為審議,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三、假設NCC敗訴確定定讞,可以再為駁回換照申請之處分嗎?


參考釋字第368號解釋理由書:「......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法院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即為保障人民依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之權利得獲終局解決。是行政法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原機關自有加以尊重之義務;原機關有須重為處分者,亦應依據判決之內容為之,以貫徹憲法保障原告因訴訟而獲得救濟之權利或利益。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三十五號判例謂:「本院所為撤銷原決定及原處分之裁判,如於理由內指明由被告機關另為復查者,該官署自得本於職權調查事證,重為復查之決定,其重為復查之結果,縱與已撤銷之前決定持相同之見解,於法亦非有違。」其中如係指摘事件之事實尚欠明瞭, #應由被告機關調查事證後另為處分者,#該機關依判決意旨或本於職權再調查事證倘依調查結果重為認定之事實認前處分適用法規並無錯誤而維持已撤銷之前決定之見解者於法固非有違;惟如係指摘原決定及處分之法律見解有違誤者,該管機關即應受行政法院判決所示法律見解之拘束,不得違背。」與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

可知,新處分應不能違反判決意旨。但如認事用法之基礎不同,且判斷合法,仍得出相同不予換照結論,亦非不可為之。


四、新聞節錄:


(一)公視新聞節錄:

「2020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否決中天新聞台換照,中天新聞自12月12日起退出從電視頻道,中天電視公司不服,訴請行政法院撤銷,並應作成准予換照處分。時隔2年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今(10)日下午宣判一審結果,中天電視勝訴,將 #NCC不予換照的處分撤銷並發回NCC重新審查。」


(二)yahoo轉太報新聞節錄:

「中天遭裁罰案現已有9案被法院撤銷,其中更有2案勝訴免罰確定,包括2018年11月12日中天新聞播出高雄市長候選人陳其邁造勢活動,報導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喊「大家嘜離開」,卻被NCC認為邱是說「大家嘸離開」裁罰20萬元,法院已撤銷裁罰確定。 另中天2019年報導台南立委補選選情,有關「鳳凰展翅雲」新聞,NCC諮詢會議出席委員共16人,12人認定新聞未涉違法 ,僅4人認定違法,但NCC卻判斷裁罰40萬元,也遭法院撤銷,中天免罰確定。 律師主張,#未確定的裁罰不能做為審查中天換照的依據,從近來一連串NCC敗訴判決,證明中天主張於法有據,NCC當初既然在不合法的基礎作出中天不予換照處分,中天撤照自然不具合理性,因此請求北高行撤銷NCC處分,判准中天換照。」 . 五、圖片來源:公視新聞台 . 六、相關連結

(四)yahoo轉中天新聞(訪問中天電視代表律師之新聞稿) https://tw.stock.yahoo.com/....../%E8%A9%95%E5%8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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