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二二八連假 的現在,除了跟朋友們開心出遊或是在家耍廢,有空之餘也可以關注不久前 #中國國民黨 因被促轉會要求交出相關政治檔案而提起行政救濟,並在去年8月北高行判決出爐。此判決不只剖析政黨財產權之保障、威權時期的國民黨地位及其造成之影響,其對於轉型正義之討論,以及合憲性審查下認為不具違憲確信進而不聲請憲法判決之論述,亦值得我們思考。 (編按:此判決另外亦有討論法律保留原則、處分之程序瑕疵、行政行為明確性及法律優位原則等相關爭議,惟此文在此主要聚焦在財產權及轉型正義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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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的話:
論及轉型正義難免涉及到高度政治敏感之議題,本文引述此判決除了讓同學參考北高行的見解外,其實也是要強調,這個判決也凸顯了大法官透過釋字793對於國民黨歷史角色的論定,已經一定程度上地影響擁有行政審判權的個案法院,於個案中的認事用法。
這邊也可以看到台大陳淳文老師所提出,大法官對於歷史事實的認定將會形塑為一種國家公權力蓋棺論定(具有實質效力)的過程
--> 至於大法官適不適合,或是可不可以做這件事情,就眾說紛紜了。 . 一、國民黨被促轉會要求交出政治檔案!國民黨怎麼說?
#國民黨認為威權時期其所控制之中央政府係為抵抗共產黨政權武力侵略臺灣並防止共產黨政權以匪諜散布顛覆國家思想,#與德國納粹或他國極權政體有別;且 #促轉會以處分要求交出政治檔案構成特別犧牲而促轉條例沒有相關補償規定而有違憲,故依據促轉條例作成的處分亦違法違憲。
「……審定清冊 #所列檔案包含諸多開國元勳黨國政要名人仕紳之歷史軌跡隨時間經過其歷史文化藝術價值水漲船高,且原告過去70餘年來,為保存原處分要求移歸國有之檔案原件,耗費大量心力、資金、人力……#中央政府遷臺後為抵抗共產黨政權武力侵略臺灣並防止共產黨政權以匪諜散布顛覆國家思想實施戒嚴以期穩固臺灣自由民主政治體制與德國納粹或他國極權政體有別。故 #縱使基於促進轉型正義之公共利益有將系爭檔案原件移歸國有的必要仍非原告之社會責任原告因此受有特別犧牲,依憲法保障 #財產權 意旨,應給予合理補償。促轉條例第18條規定對此等特別犧牲情形未設補償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400號、第425號、第516號、第652號等解釋意旨不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意旨,促轉會依違憲之促轉條例第18條規定作成原處分,亦有違法瑕疵。」 . 二、干安捏!國民黨主張有理嗎?來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怎麼說:
促轉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該條例所稱政黨就其持有經審定之政治檔案,應移歸為國家檔案,無須補償政黨所受損失,尚難認對政黨構成違憲侵害其財產權之特別犧牲。
「政黨為人民之政治性結社團體,……查憲法以民主國原則為基本建制原則,係以人民作為一切國家權力來源(憲法第1條及第2條參照),由人民透過參政權之行使,實際參與國家權力之運作,以提供國家權力運作之民主正當性基礎。政黨則係在協助人民形成政治意見,並透過選舉參與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之建構,將凝聚之個別國民意志轉化成國家意志予以實現,而直接或間接影響國家運作,於民主政治運作有其重要性與必要性。政黨既能影響國家權力之形成或運作,自應服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謀求國家利益為依歸,不得藉此影響力謀取政黨或第三人不當利益。政黨與其他結社團體,對於個人、社會或民主憲政制度之意義既有不同,其受憲法保障與限制之程度自有所差異。」(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第15段參照)。由此可知,政黨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是具有促進民主國原則及實質法治國原則實踐的公共性團體,對政黨之財產權保障及其所得受限制的程度上,與一般人民、團體尚有差異。
(二)#國民黨在過去黨國體制架空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並侵害人民參政權甚至造成二二八事件等,根本沒有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原告(編按:國民黨)不僅於訓政時期藉由訓政約法賦予指導監督政府的地位,於36年12月25日行憲後,藉由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之實施,因立法機關未能定期改選行使職權,國會代表人民意志行使職權制衡行政權之功能大幅減弱,總統權力又因臨時條款擴權規定,架空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並失去行政權制約而擴大,總統還兼為原告總裁或主席之領導人,並藉由長期不開放國民自由組成政黨參與政治,使原告無須面對政黨間公平競爭即得掌有執政權力,形成原告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之絕對優勢地位,一黨治國、黨務運作與國家機關公務運作密不可分的黨國體制,#在此威權統治時期更發生由單純查緝私煙的警察行政事件演變為大規模屠殺,以及未經正當法律程序濫行逮捕、拘禁、傷害、濫殺無辜官民的 #二二八事件,卻因 #臨時條款、#戒嚴令 之公布實施,使我國國家機關間彼此權力分立、制衡的機制無法運作,欠缺實質法治國的正常樣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長期無法落實,以致諸多原告及國家的不法行為及其結果,長期以來均難以追究,正義無法平復,族群隔閡與對立因此成形、加深。」 . (三)#如果無法實踐轉型正義將違反實質法治國,並使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擺動不定,故 #不能認為將政治檔案收歸國有造成國民黨特別犧牲。
「現今,我國雖已擺脫動員戡亂及戒嚴體制的桎梏,歷經艱辛才得回歸憲法所定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但此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穩固仍有賴於對過往之體制或個別不法不義事實經歷的清理發現並賦予符合實質法治國正義理念的適正評價(包含此過程所應遵循之正當法律秩序),才能立基於此正義秩序的基礎上,建立人民或社會群體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存續的穩固信賴與鞏固的價值信念,使憲法賴以存立而具本質重要性的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等(參見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深植於人民、社會的生活意識中,才能有效防止極權或威權勢力的再度掌控,避免國家在民主法治國體制與極(威)權體制間搖擺不定,並得於順利轉型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鞏固、深化的存續基礎上,建立社會群體間相互諒解與信賴,同謀國家永續的健全發展。因此,以民主轉型前之過往不法或不義事實的清理發現、重建符合憲法民主、法治國正義理念之秩序評價體系為目標,進而施行的相關轉型正義措施,確實是在追求憲法秩序永固存續的重要公共利益。在追求此重要公共利益上,若相關轉型正義措施涉及政黨財產權之剝奪或限制,但與上述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且實質之關聯者(見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第18段所揭櫫之司法審查標準),即不得謂有違反平等原則而有所謂使政黨財產權受到違憲侵害的特別犧牲。」 . (四)國民黨負有將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義務,不只係基於 #政黨對於促進民主國及實質法治國原則實踐的公共性任務,尤其 #國民黨本身就是造成威權統治之主要原因故負有高度社會責任。
「……促轉條例、黨產條例、政治檔案條例相關規定及立法理由可知,負有法定通報義務及將所持有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之義務者,僅限於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與黨營機構,並不適用於一般私人或團體,此等政治檔案徵集之有意區隔與差別待遇,其 #目的是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的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以達成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等(下稱「系爭立法目的」)…..為追求憲法秩序永固存續的重要公共利益無誤。而在手段上,就本件促轉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適用於「政黨」之通報及檔案移歸國家義務而言,參照前述說明,政黨負有促進民主國及實質法治國原則實踐的公共性任務,對於目的在建立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穩固信賴及價值信念的轉型正義措施,本負有相當之政治、社會責任助其落實。」
「況且,威權統治時期並未開放國民自行結社組成政黨參與政治競爭,促轉條例所稱負有通報及移歸國家檔案義務之政黨,僅限於76年7月15日前成立並於78年1月27日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修正公布後,依該法第65條但書備案之政黨…..此等政黨備案既成立於威權統治時期,並得以積極參與此時期國家政治體制成形及運作,所保管在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即促轉條例第3條第2款所稱之政治檔案,其徵集、彙整、保存及開放與應用,更有助於系爭立法目的之達成,而能有效建立人民、社會群體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存續之穩固信賴與鞏固的價值信念。因此,此等政黨實有高度的社會責任,將所保管之政治檔案通報於促轉條例的主管機關,並依該條例規定將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尤其就原告而言本身就是威權統治時期黨國體制發生與延續的主要原因更有高度的社會責任,將所保管對系爭立法目的之達成至為關鍵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以促進轉型正義之實踐。」 . (五)#國家前陷於威權桎梏的歷史事實依據具高度公共性,#國民黨不得私用以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
「更何況,依政黨法第23條、第19條第4款規定,除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外,政黨不得以其財產從事營利行為。而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政治檔案,是 #國家前陷於威權桎梏的歷史事實依據具高度公共性,#非得由特定政黨私用以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的出版品或宣傳品,性質上非屬政黨法第19條第4款所稱得以營利之標的…..故促轉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課予政黨移歸政治檔案之義務,對於政黨就財產權剝奪所受之不利益,並未逾越政黨就轉型正義社會責任上期待應予忍受之範圍,自未對政黨(尤其對原告)有形成所謂不平等的特別犧牲,促轉條例上開規定政黨就其持有經審定之政治檔案,應移歸為國家檔案,無須補償政黨所受損失,難認對政黨之財產權構成違憲侵害,#本院對促轉條例此規定未有違憲之確信並無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其違憲的必要。另原處分依促轉條例該規定限期命原告應將系爭檔案移歸為國家檔案,也難認未經補償就有違憲侵害原告財產權的違法瑕疵。原告主張促轉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違憲侵害其財產權,原處分依此規定命原告移歸系爭檔案為國家檔案也因此違法等語,並不可採。」 . 三、#相關連結。
判決連結: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109%2c%e8%a8%b4%2c537%2c20220728%2c1
(圖片來源:電影返校宣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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