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憲法 時事議題|偵查庭中就是檢大辯小?!律師在偵查庭中執行職務的權利到底是不是自己的基本權?

#憲法法庭111年憲法法庭憲判字第7號判決後,日前法律圈再度爆發律師跟檢察官的職務衝突爭議。陳姓律師陪同當事人出席偵查庭,並在偵查庭上抄寫關係人之電話號碼,卻遭士林地檢蔡姓檢察官當庭轉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被告。 本件法律爭議,固然包含究竟經偵查庭中檢察官朗誦或顯示之個人資料是否仍為受保護之個資?是否透過律師倫理相關規範處理已足?律師執行職務是否構成個資法阻卻違法事由?檢察官是否亦構成幫助犯?等法律爭議。 但本文仍然認為最根本的問題仍然在於個案中,我們應該如何對於「偵查中關係人之資訊隱私權」及「律師執行職務之權利」進行利益衡量,#不能使任一憲法價值凌駕在另一憲法價值之上 . 一、律師執行職務之權利(如辯護權下之閱卷權、在場權、陳述意見權、筆記權等)到底是否係律師獨立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1.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黃虹霞大法官協同意見書:辯護人乃為法治國思想體系下與法官及檢察官同等地位之獨立司法機關,偵查程序中檢辯二者地位應相等。檢察官沒有指揮監督辯護人之權,也不應有其他高於辯護人之公權力。


「辯護人之辯護權不是僅因居於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地位始受憲法保障,#辯護人具獨立憲法地位#辯護人乃為法治國思想體系下與法官及檢察官同等地位之獨立司法機關。又五權分立,憲法賦予司法機關獨立地位及審判任務,係為成就民主法治國之確保公平審判憲法價值;而公平審判不可或缺之制度性架構,建立在審檢辯三足鼎立之基石上,即經由辯護人之避免冤抑主軸(辯護人之職責只在避免冤抑,不在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脫罪,使有罪變無罪、重罪變輕罪,辯護人心中要有被害人,是與其說辯護人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毋寧是與法官協力實現公平正義)、檢察官之避免縱放,成就審判公平,進而實現正義!故就憲法高度言, 辯護人制度是先於個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存在,#辯護人之憲法上地位自然非係附屬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本席以為……偵查為審判之前行廣義司法程序,檢辯同為「獨立司法機關」,角色目的均在 實踐公平正義,勿枉勿縱。二者地位應相等。#檢察官沒有指揮監督辯護人之權也不應有其他高於辯護人之公權力。是上開但書規定准檢察官限制、禁止辯護人行使辯護權,自與法治國原則有違。」 . 2. #釋字第737號解釋蔡明誠大法官提出黃虹霞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律師為與法院及檢察官同等地位之獨立司法機關,辯護人執行職務之權利應為憲法之固有權,受法治國原則所保障。


「……我國學說,認為閱卷權係辯護人之固有權,而非由被告之傳來權。另從比較法觀察辯護人之法律地位,辯護人不問係經被告選任或法院指定,應履行其法定之委任,此 #不僅包括保護被告之利益亦包括協助處理由法治國思想所建構之刑事司法事務。對於辯護人之法律地位,在學理上雖有不同見解,惟為強化辯護人之法律地位,#宜認辯護人係屬與法院及檢察官同等地位之獨立司法機關。換言之,辯護人係為具有功能性之刑事司法夥伴,而非敵對方。因此,辯護人亦負有「使程序在實體及形式上之軌道運作」之注意義務。#辯護人非居於從屬性地位,宜解為其係以自我負責方式而進行辯護,且不受法院之控管,亦不受被告指示之拘束。質言之,辯護人並非僅係代理人,而是被告之保護人……其任務在於全面性維護被告之權利,關注一切有利於被告之法律及事實情況,致力於司法程序之嚴格踐行。因此辯護人依法律及專業倫理規範執行辯護任務,宜解為係具有獨立性之機關地位,而非單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代理人,從以上觀點出發,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辯護人之閱卷權,宜認為係辯護人之固有權。」 . 3. #釋字第737號解釋羅昌發大法官提出黃虹霞大法官加入之協同意見書:律師之辯護權為憲法第16條及憲法第22條所共同保障之基本權利。


「……本席認為, 辯護人之辯護權(內含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觸及檢閱證據資料之權)#應為其憲法上所享有之固有權;理由有二。 其一,#憲法第十六條所規定之訴訟權固係對程序之當事人所賦予之保障然該條所規定保障之內涵包括使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得以選任辯護人以協助其有效行使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本院釋字第六五四號解釋理由書參照)。亦即,在憲法第十六條之下,被告及犯罪嫌疑人有權選任辯護人,應為實現訴訟權應有之「制度內涵」……在「制度上」,如僅承認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憲法上權利,而未賦予辯護人擁有憲法上 權利以有效協助被告與犯罪嫌疑人,將使辯護人之功能 流於被動,而無法更主動有效協助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實現其憲法第十六條之權利。 其二,……#辯護人之辯護權……屬於憲法第二十二條所稱之其他權利。本席認為,#承認辯護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辯護權為憲法上之權利有助於健全訴訟權保障之制度性要求使其更得以依專業行使職權為當事人進行有效辯護。惟本席亦應提醒,賦予辯護人行使職權具憲法上地位之外,亦應於制度上對辯護人嚴格落實專業倫理與執行業務之責任,使其權責相符,始能使辯護人制度更趨完善。」 . (二)#認為律師執行職務之權利屬律師自被告獲得之傳來權


1.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似乎認為律師執行職務之權利,仍然附屬在「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享有之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之上。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享有之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不僅包含其得自主選任辯護人,於無資力時得享有免費獲得辯護之機會,其辯護人並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各階段,適時表示法律意見與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以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效維護其權益。就犯罪偵查程序而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檢察官訊問時,其於不諳法律下,可能為不當或不利於己之陳述或未能及時為有利於己之主張,其辯護人為有效維護其權益,自應有權於訊問時在場聽聞,並當場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權益,適時表示法律意見或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此外,提供法律專業協助之辯護人,既有權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訊問時在場聽聞並表示意見,自有權就聽聞所得進行記憶、理解與分析等思維活動,而當場自行筆記,乃屬其記憶與思維活動之輔助行為,與其在場並陳述意見密不可分。因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所應享有之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除辯護人之選任權外至少應包括辯護人在場權筆記權及陳述意見權等偵查中辯護權。又,#辯護人既係以法律專業身分而協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維護其權益,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辯護權遭受侵害時,基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之憲法保障,除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外,其 #辯護人自應有權 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利益,而以自己之名義請求救濟。」 . 2.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呂太郎大法官提出、吳陳鐶大法官加入之不同意見書:#辯護人只是為使被告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能落實必須享有一定之訴訟上權能

「受辯護權是被告對國家的權利 本席認為,「被告享有受辯護人有效協助及辯護權利」的述句,是在說明被告與國家之關係,而非被告與辯護人之間的關係。換言之,是指受刑事控訴之被告,可以對國家主張有受辯護人有效辯護之權利,國家不但有忍受被告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之義務,甚至於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時,合於一定條件下,國家還須為被告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在這樣的述句中,辯護人協助被告、為被告辯護,是被告對國家主張權利之「內容」,辯護人不是前開述句中的當事人(主詞或受詞、權利人或義務人)。我國雖未將辯護制度納入憲法明文,但由大法官歷來有關使被告受辯護人協助的解釋觀之,#受憲法保障之主體均為受協助之被告受處分人等而非辯護人#辯護人只是為使被告受憲法保障之權利能落實必須享有一定之訴訟上權能而已。」 . (三)從上述我們知道,雖然我國不少學說或實務見解都支持律師執行職務權利屬於其受憲法保障之固有權,並有以憲法第16條及憲法第22條作為依據。然而目前釋憲實務上似乎仍採取較保守的見解,認為律師執行職務之權利僅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受有效協助與辯護權利所涵蓋。 . 二、仍應對「#關係人之資訊隱私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享有之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進行個案分析


(一)但我們仍然要注意的是,縱使釋憲實務將律師執行職務權利作為自被告之傳來權,但其仍係受憲法保障之程序內涵及權能。故我們也應該要在這樣的框架下進行基本權衝突之利益衡量,考量「關係人之資訊隱私權」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享有之受有效協助與辯護之權利」,進行個案分析。 . (二)而基本權衝突之利益衡量方法,在前文【時事議題 憲法|一個OK、各自表述?!如果龍龍以訴訟強迫老K登報道歉...OK嗎!?(或是如果老K以訴訟強迫龍龍登報道歉)大法官:】已經介紹

我們得考量「#基本權利之位階秩序」、「#具體規定優先於概括規定」及「#具體個案之法益衡量」等因素。並強調應以個案情狀之所有因素,進行法益衡量,且並非以基本權「#對立」之觀點進行衡量,而是以「#調和」之方式,即在 #不侵害各自基本權之核心範圍,適用委婉調和原則,#達到兩個基本權間之最適邊界。 . (三)【時事議題 憲法|一個OK、各自表述?!如果龍龍以訴訟強迫老K登報道歉...OK嗎!?(或是如果老K以訴訟強迫龍龍登報道歉🤣)大法官:👌👌】:https://reurl.cc/X5MG70




59 次查看0 則留言

댓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