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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議題 實務動態 憲法 行政法|8964天安門運動前被國民黨策反的大陸地區情報特工,被中共當局逮捕刑滿釋放後,可以請求我國軍情局補償嗎?一起來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

除了在6月4日這天紀念天安門運動外,我們也可以關注當年天安門運動前被國民黨策反,卻被中共當局逮捕刑滿釋放後的這群國民黨所屬大陸地區特工,究竟於30多年後的現在,能如何請求損失補償或損害賠償之問題。 . 一、原告(大陸地區特工)如何主張?



(一)於當時政治背景,國民黨內部大陸工作會的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等同隸屬軍情局的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且國民黨當時亦有將黨特工之補償事宜交由軍情局辦理(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唐亦農於78年6月4日天安門廣場事件前受國民黨委任在大陸地區組建地下組織蒐集敵後情報後遭大陸地區國安部門破獲,原告 #分別被判處3年至18年不等的徒刑。唐亦農為替原告的犧牲奉獻爭取合理補償,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當時政治背景國民黨主導國家權力其所屬大陸工作會(下稱陸工會)的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等同隸屬於被告的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編按:軍情局的情報人員),且 #當時國民黨亦確實將陸工會失事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的補償事宜交由被告辦理故被告應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4條規定給予原告補償。」 . (二)黨國一體的政治背景下,國民黨所屬特工亦應為我國行政機關所屬特工(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原告遭逮捕判後,唐亦農曾多次與國民黨聯繫補償事宜。依國民黨相關函覆文件,及國民黨退休人員劉義華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74號民事事件中的證述可知,國民黨對指示唐亦農在大陸地區組建地下工作組織,為國民黨蒐集敵後情報,且原告均為唐亦農組建的地下工作組織成員等情,並無異詞。#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3號解釋理由書可知國民黨於89年第1次政黨輪替前長期立於主導國家權力的絕對優勢地位黨政並未分離,故原告雖為陸工會的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然 #於黨國一體的政治背景下為國民黨蒐集敵後情報實際上是為臺灣從事情報工作。依陸工會副主任蕭行易82年1月20日的簽呈(下稱國民黨82年1月20日簽呈)可知,#當時國民黨黨主席李登輝已核定將陸工會情報人員失事撫恤救助交由被告處理足證原告非僅單純為陸工會的情報人員而是同時為隸屬於被告的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符合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4條規定要件,被告應給予相關補償。」 . 二、法院怎麼說?北高行:原告不符合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4條規定要件,沒有依該條規定請求被告作成准予補償之行政處分的權利。


(一)原告即大陸地區特工,#於本案中非我國已經核備之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應非得請求補償之主體(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判決節錄:「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25條第2項、第3項及第5項規定...據此,得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4條或第25條規定請求補償的權利主體,限於 #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及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所屬從事相關情報工作的情報人員,或 #經上開情報機關遴選核准有案的情報協助人員,或 #經上開情報機關核備有案的情報協助人員以外之人。原告自承為國民黨陸工會的情報人員,被告亦查無原告為其所屬「情報人員」,或為經核備有案之「情報協助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以外之人」的資料,尚無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為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4條或第25條規定得請求補償的權利主體,本件請求即無理由。 」 . (二)政黨利益不當然等同於國家利益,則 #國民黨特工不必然為我國之特工;且 #基於轉型正義在法無明文情形自然不能由國庫為國民黨支應期業務活動所生費用或賠償可能(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然政黨為人民組成的政治性結社團體,與國家是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有個別的組織目的,政黨的利益不當然等同於國家的利益。因此,#原告縱受國民黨委任在大陸地區從事資訊蒐集活動尚無法僅因當時黨國一體的政治背景就一概視為代表國家所為之行為,否則國家即無設立法定機關、考選公務人員的必要。又 #我國於動員戡亂時期與戒嚴時期所形成以黨領政以黨專政的黨國體制悖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於民主轉型之後有予以重新評價及匡正的必要以落實轉型正義,業經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93號解釋及司法院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確認,自 #無於欠缺法律明文的情況下由國庫為國民黨支應其業務活動所生費用或賠償的可能。原告上開主張,應不可採。 」 . (三)縱使國民黨以簽呈要求軍情局編列預算支應國民黨陸工會在大陸地區失事人員的撫卹,但其無法律依據,且國民黨之簽呈本身亦非法令,不足以作為原告本件請求的依據;且 #對於此等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簽呈信賴不值得保護(編按:標題為筆者所加)。


「國民黨82年1月20日簽呈雖記載...一、有關撫恤救助申請案件,先本工作會審核列管,辦理撫恤救助權益時,移請軍情局處理,辦理完竣後,移還本工作會。所需經費由軍情局撥入本工作會帳戶或由專人領取。本年度之救助案,俟全案核定後即日實施。以後年度,請軍情局每年編列15案經費以為支應...然 #國民黨要求被告編列預算支應國民黨陸工會在大陸地區失事人員的撫卹並無法律上的依據國民黨82年1月20日簽呈本身亦非法令不足以作為原告本件請求的依據。又參酌原告所提國民黨中央政策委員會96年8月1日簽呈說明3記載...#顯示國民黨82年1月20日簽呈混淆黨政分際以國庫支應政黨事務費用的作法已因89年政黨輪替而中止且此一源自黨國不分之威權體制下的作法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有扞格信賴不值得保護不生信賴保護的問題,自不得再以此為依據要求被告辦理。 」 . 三、所以這些特工們真的無法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嗎?


除了本件訴訟外,參考本件事實相關的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16 號民事判決,王○○等17人 #基於委任關係對中國國民黨仍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6號民事判決節錄:「按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人請求賠償,#民法第546條第3項 定有明文。查王○○等17人因受中國國民黨指派於大陸地區從事蒐集情報之地下工作,與中國國民黨間成立委任關係,而王○○等17人因執行前開委任工作,遭大陸地區國安機關逮捕,並以特務罪判處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刑期 (另代號M人員遭判處有期徒刑13年),已如前述,#則唐亦農主張等17人因處理委任事務受有損害依首開規定請求中國國民黨賠償損害自屬有據。中國國民黨雖主張王○○等17人僅得依中國國民黨大陸地區因公失事黨工人員濟助撫卹辦法(下稱系爭辦理)補償,且應向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下稱軍情局)請求云云。惟查,系爭辦法(見原審卷㈠第165、166頁)係於84年6月14日 始經中國國民黨第14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24次會議通過,自不應溯及適用於王○○等17人,且王○○等17人 #既係受中國國民黨委任從事情報蒐集工作而委任關係屬債之關係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縱中國國民黨先前對失事工作人員之補償費實際上係由軍情局支付並於82年間與軍情局協議將失事工作人員之補償移請軍情局處理要係中國國民黨與軍情局內部之關係尚難以之拘束等17人,是中國國民黨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至中國國民黨復抗辯王○○等17人遭到大陸地區國安機關逮捕判刑而受有損害,係王○○等17人未能謹慎保密行事所致,惟中國國民黨就此節始終未能舉證證明之,亦難採認。」 . 四、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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