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情人節」當關鍵字查詢判決,意外看到早期(將近二十年前)保護多元性文化(尤其是 #女同志 文化)的行政法院見解,#李玉卿 法官關於多元性文化的論述簡潔而深刻,非常值得閱讀,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 一、案件事實:
原告「#紫色姊妹廣播電臺股份有限公司」係廣播事業(頻率105.7兆赫),民國93年2月14日23時至24時播出之「#拉子三缺一」節目(下稱系爭節目),#主持人談女同志模仿各國叫床情節,其內容涉有妨害善良風俗情事,遭被告「#行政院新聞局(現已改制)」以系爭節目內容違反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5款規定,乃依同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93年4月14日新廣二字第0930005271號處分書處原告罰鍰3千元,折合新臺幣9千元(下稱系爭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二、法院怎麼說?
--> 是否違反善良風俗應自整個節目綜合判斷,不能僅以模仿叫床之片段而直接認定違反善良風俗。 . #判決節錄:
「在多元開放社會,同性戀非不可供公眾討論之議題,從社會各階層融合平等的角度著眼,此議題尤有廣泛討論之必要。綜合系爭節目之全部內容以觀,該節目以女性同性戀為收聽對象,播出同性戀議題之節目內容,以符合其聽眾之需要,除了有 #為女性同性戀者發聲之意圖外,兼有 #宣達性接觸應有安全防護觀念之正面意義。#雖其中有模仿叫床聲音此不過是增加節目之趣味而已,核其音調尚無誇張、造作或淫穢之感;另 #其以視覺感官直接描述保險套應放置位置固然毫不修飾而粗糙不雅觀念保守者聞之或感不悅惟該段不雅之內容尚不致使人產生淫穢引起色慾之不當聯想。#判斷該部分內容是否違反善良風俗不能將該內容自節目之全部抽離以觀而應綜合節目之全部內容客觀判斷。系爭節目既係討論非屬禁忌之女性同性戀者之議題,其目的兼有宣達正確性接觸之觀念,且已考量其內容之屬性,而 #於深夜播出收聽之聽眾已因播放時段而有所限縮,綜合上開情狀予以判斷,該內容或嫌不雅,惟尚不致有礙社會之善良風俗。」 . 「本查,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廣播電視法第26之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即關於電視節目分級制度乃適用於電視節目,而不適用於廣播節目。則被告指原告並未在開始播音時及每隔10分鐘播音提醒聽眾節目相關之級別,並引為處分理由,顯屬乏據。」 . 「綜上,#系爭節目既不致違反善良風俗,被告依廣播電視法第21條第5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所為 #系爭處分即非合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嫌疏漏。本件原告起訴指原處分違法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由本院判決如主文。又本件為簡易訴訟事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併予敘明。」 . 三、圖為師承法律系前輩 #吳淡如 女士的(AI)電繪,祝大家情人節快樂。 不過由AI繪圖軟體DALL·E 所繪製的「在情人節痛苦地唸書的法律系學生」,表情跟我平常在讀文章/寫講義的樣子真的八七分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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