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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實務動態|粉碎、玉碎、大喝采!國考考題庫更新!「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1則提案及研討結果出爐!

行政法的寶庫也是國考的考題庫、本次111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共討論11則提案,簡要摘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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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依法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做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為原處分機關否准。甲提起訴願,請求:「撤銷原處分;原處分機關應就其申請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嗣訴願機關做成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未及2個月,原處分機關尚未重為處分,甲即起訴請求:「原處分撤銷;被告應就系爭申請做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其訴合法行政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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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將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決議通過之校園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函文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該函文非屬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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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監獄、看守所之當事人,就行政訴訟事件提起上訴或抗告,其合法上訴或抗告之期日係以 #向監所長官提出時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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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告提起專利舉發行政訴訟,係針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舉發審定處分有無違反專利法規進行司法審查,與專利侵權民事訴訟為不同訴訟體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訴訟庭仍應依職權調查原處分機關之審定有無違法,其調查義務不因而免除,故 #不受民事判決爭點判斷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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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員甲在收受年終考績乙等處分後,尚未就該考績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前,先向任職之乙機關申請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被否准,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乙機關應依其申請作成准予閱覽該年度之平時考核表之行政處分,是否有理由?決議採部分肯定說,#即應准其閱覽平時考核表關於評定年終考績之基礎事實相關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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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授益處分撤銷之信賴補償請求權時效,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2 項規定:「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 2 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 5 年者,亦同。」又依同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此項規定於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準用之。其 2 年 之請求權消滅時效究應 #自行政機關告知得請求損失補償之可能性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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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祭祀公業甲(管理人原登記為乙)土地經徵收後,丙直轄市政府已核定其徵收補償費並通知甲(原管理人乙)領取,乙因故死亡而未領取,丙直轄市政府遂將該徵收補償費存入所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嗣祭祀公業甲選出管理人丁、戊、己3人,經備查有案,依規約該3位管理人均得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惟派下員大會針對上開徵收補償費另決議應由管理人丁、戊、己3人一同領取。丁自行持規約規定單獨代表祭祀公業甲申請領取全部徵收補償費,經丙直轄市政府查知上開派下員大會決議而發函拒絕發給。關於上開補償費之請求給付,應以 #一般給付訴訟為適當的訴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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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被告到場但拒絕辯論,依行政訴訟法第194條之1規定視為不到場,此時,#因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程序之進行依同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法院依職權通知改期辯論得對於被告以當場告知庭期命其自行到庭,並記明筆錄方式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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