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端將在今年三月中推出韓國新銳作家 #李同建 出道震撼作《死亡花》,該書為韓國OTT平台與出版社跨界合作,作品影視化計畫進行中。此外,尖端即將推出本書的互動式網站,帶領讀者從律師與檢察官兩方立場了解內容,迅速進入故事情節中。
筆者很榮幸受到尖端出版社邀約,透過法律見解的分享,帶大家從我國法律實務見解,認識本書中不斷提及的 #特赦 制度。
/
一、【死亡花】#新書簡介
殺死了223人,但是所有的疾病都可以治癒。
有個名叫李英煥的醫科生,他殺了223個人。他們死於殘忍的人體實驗,他說,這223個人都是為了醫學進步才犧牲的,如今,他擁有了治百病的技術。他還說,想把自己完美的醫學技術公諸於世。
但他希望能夠免於殺害223人的法律制裁。要是他被判有罪,他就會自盡。要是他死了,治百病的技術就會消失。「很多人罵我是殘忍的連環殺手,但是……以後能把生病的你們救活的也是我。所以,請不要罵我。因為目前使用的所有醫學都曾殺過人。」律師向凶手下跪求他答應手術,他要為患有惡性腦瘤的三歲女兒打贏李英煥的官司;檢察官為了幫那223個人討回公道、撫平受害者家屬的傷痛,要使出全力把李英煥處死。
李英煥是罕見的凶手,還是人類的救世主?
你,又怎麼看?
/
二、#筆者評析:李英煥可以透過行政訴訟,請求總統作成特赦處分嗎?
在本書中,李英煥為了神乎其技的醫術,殺了223個人以便做於人體實驗,並試圖在審判的過程中,透過「如自己被判有罪就會自盡。要是自己死了,治百病的技術就會消失」之說詞,以及透過實際操作治百病手術的方式,試圖換取總統特赦的機會,並且韓國總統似乎也動搖了……如果此事發生在現實的我國,李英煥可以透過行政訴訟請求總統特赦嗎?
.
(一)#赦免權之意義
我國憲法第40條規定:「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明文賦予我國總統「赦免權」,此係往昔君主之特權,惟現在已成為國家元首之傳統權限。但我們要注意的是,赦免權為特殊的救濟制度,嚴重打擊司法威信,並有損法律尊嚴之虞,故適用時應從嚴解釋,審慎為之。
.
(二)#什麼是特赦?
特赦,或稱特別赦免,係指對於已受刑事宣告之特定刑事犯罪,免除其刑罰之執行,故特赦是「特定個案」的赦免。又參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可知特赦原則上並不會使被法院判有罪的被告變成無罪,但會使被告免除刑之執行;只有在例外之特殊情形,總統才可以透過特赦以被告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而在我國的司法史上,亦有許多著名的特赦案,引起了社會激烈討論。除了近期將漢光演習加菜金宴請軍眷而遭判貪污罪定讞後經蔡總統特赦的前少將 #韓豫平,還包含釋字第803號解釋當事人王光祿、釋字第490號解釋當事人拒服兵役宗教良心犯(「耶和華見證人」教徒黃嘉明等十九人)。
.
(三)#死刑犯可以透過行政訴訟請求特赦嗎?一起來看認為赦免為不應受司法審查之法律爭議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1號裁定
1. 背景及原告主張
本案中,原告等6人(下稱原告)因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後於106年11月9日分別向被告(蔡英文總統,下稱總統)請求赦免,惟自原告提出申請後逾2個月,總統仍未於法定時間內作成准駁決定,且訴願未獲救濟,於是提起本件總統怠為特赦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原告主張(訴訟代理人:周宇修律師、林子琳律師、楊貴智律師):
(1)#德國法觀點
雖然主張赦免行為不受司法審查者,理由為赦免權力乃對於經過司法程序已無法再改變之決定開放「另類」、「特殊」之補救途徑,被視為統治者的「保留司法權」,是權力分立下行政權對抗司法權的「特殊形成權」。
但現多數德國學說見解採取肯定說,認為民主法治國家憲政秩序中,赦免權行使已不再是對司法權之非常干預,赦免決定的動機雖無法以法律予以規範,但若拒絕赦免有恣意或濫權之情事,則聲請人基於德國基本法第1條及第3條所保障不受歧視的權利,即受侵害,故仍應受司法審查。
.
(2)#美國法觀點
美國聯邦憲法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總統對違反聯邦之犯罪者,有權頒賜減刑與赦免,但於彈劾案不得為之。」,另在Ohio Adult Parole Authority v.Woodard一案中,O'Connor大法官針對赦免程序是否可能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問題之觀點,總統行使赦免權力仍在某程度上,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限制,司法權仍得介入審查。
.
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人權事務委員會於公政公約第6號一般性意見第7點更認為,尋求赦免或減刑之權利,其與公平法院聽審請求權、無罪推定、上訴權等並列為受死刑宣告者之特定權利。又我國於102年邀請國際獨立專家作成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專家特別指出:「根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專家認為中華民國臺灣過去3年折行的15個死刑案件似乎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
.
(4)從 #釋字第627號解釋 觀察
「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職權略為……赦免權(憲法第四十條)……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惟源自於行政權固有權能之「國家機密特權」,其行使仍應符合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法基本原則,而非憲法上之絕對權力。」可知,總統之赦免權亦如同國家機密特權,同為總統憲法上之行政權,而總統赦免權力之行使,自亦須受權力分立以及其他憲法原則拘束,如符合法律保留及正當法律程序等重要憲法原則,並保障人民救濟權利,始與兩公約之精神無違。
.
2. 北高行怎麼說?
(1)#赦免為政治問題不受司法審查。
判決節錄:「依憲法第58條、第63條關於總統行使大赦權時,須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議決之規範,足知總統是否為憲法第40條所規範減刑、特赦等專屬職權之行使,係屬政治問題或類似之概念範疇,尚非法律爭議,參諸上述行政訴訟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非屬應受司法審判之事項。關於特赦或減刑,既屬憲法第40條所明定專屬總統之特權,且明文「依法行使」之要件,故受死刑宣告者,依屬法律位階之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雖具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亦應認其 #向總統為特赦或減刑之請求僅是促使總統為憲法第40條所規定職權之發動,#尚無從因此而謂總統有應為一定行為之義務進而於總統未為一定作為時應受司法之審查(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254號、109年度裁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
判決節錄:「原告因皆屬受死刑判決確定之人,依上述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規定,其固得為特赦或減刑之請求。然依上述規定及說明,其等向被告即總統為特赦或減刑之請求,性質上核屬促請被告為憲法第40條所規定職權之發動,雖被告迄未為是否同意為此職權行使之表示,亦因其非屬應受司法審查之法律爭議事項,是其等向本院之起訴,即屬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限之事件。」
.
(四)結論
從我國現行行政法院實務見解,我們可以知道法院認為赦免或減刑權之行使為憲法賦予總統專屬之特權或學理所稱非屬司法機關所得審查之高權行為,故行政法院對赦免或減刑權之行使並無審判權。
換言之,在我國現行法律實務之下,本書主角之一的 #李英煥 ,並無法透過行政訴訟請求總統作成特赦處分。
.
三、相關連結:
(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1號裁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107%2c%e8%a8%b4%2c611%2c20220826%2c1
(圖片來源:特別感謝「尖端出版」提供)
Comments